这一刻她没有出现,是不是有点不合常理了?
开庭之后,程嘉很乖的认罪,对原告拿出的证据供认不讳,其实也没有什么好抵赖的,证据都摆在那里呢,抵赖只会让法官给他判的更严重。
当法官问道程嘉为什么要给高旭下药的时候,程嘉看了看坐在“观众席”的我,对着麦克风说道:“默默要找高旭要景瑶的联系方式,我不想让默默找到高旭,但是我也清楚,高旭为了钱一定会尽力打听到景瑶的联系方式,所以我不希望让高旭开口,我没有想害死高旭,我只是想让他不要说话。”
法官看着程嘉问道:“你的意思是,你一开始就没想要害死高旭?你知道想用药物迷昏他?”
“是的。”程嘉眼睛看着法官说道:“我从未想过要杀人。”
这样说是谁教他的?如果真的是这样说了,那程嘉“杀人未遂”的罪名就不成立,“杀人未遂”和“害人”可不是一个概念,虽然只是换了个字,意义截然不同。按照我对程嘉的理解,他可能没有这么高的智商吧,应该是有人指点过。
不过这些对于我来说并不重要,害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程嘉的辩护律师也抓住了这个点,否认程嘉是“故意杀人”,更不接受“杀人未遂”这个罪名。高旭的母亲收了钱,表示愿意私下解决,但是人民医院这边不可能说私下解决的,毕竟这已经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而且是很不好的负面影响。
开庭审理了差不多一个半小时,最后法官当庭宣.判,程嘉被判有期徒刑2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简单的解释就是程嘉被判刑了2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缓刑两年,这两年内程嘉还是有自由身的,如果在这段时间表现很好,没有继续“犯事”,原判的2年3个月有期徒刑就要可以不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