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法律虽然维护公序良俗,但是要是一个父亲和一个儿子竞争同一个女性,最后让这名女性从儿子的女友转变成儿子的后母,法律在条文范围内,会认定这件事情是合理的且予以保护。
虽然它颠覆了绝大多数人关于“公序良俗”的认知,但是它没有一丁点的违法。
在这个例子里,父子关系并不构成父亲追求儿子女友的禁止条件,因为如果将之列为禁止条件的话,带来的社会退步有可能会超过社会进步,法律的制定者主要是从社会的广义性出发去制定条文,在制定之初,就并不保护类似的“个例”。
因此对于一些非常特殊的个例而言,法律实际上也无能为力。
比如现在关于这个“麸醋”的讨论,由于其特殊的天然生产条件,决定了它是单一的,故而也就不存在所谓“其它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当然也就侵犯不到其利益。
要是这样来理论的话,引用该法条来判定该商标不能使用,就不成立了。
“法官同志,省工商局的同志,辩方律师同志。”鲁教授乘胜追击:“我们今天不是诉讼,而是调解,因此我们拿着这多的证据过来,根本目的并非为了打官司,而是大家协商出一个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来。”
“我的当事人还提出了一个建议,我觉得也具备参考性,那就是对于地方名优土特产,我们可以有商标、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推出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念。”
“比如火腿中的名优品质,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又比如西湖龙井茶,国家既应该保护这些名优地方产品的独立名称,也应该保持其特殊性,权威性,使其不受区域外其它生产厂家的假冒与冲击。”
“国家可以成立一个保护这类产品的小组,以商标的方式将这些名称保护起来,然后授权给满足条件的厂家来使用,这样一来,既避免了荒唐的一刀切,同时也极大地维护了商标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
“作为让步,我当事人提出了几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