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从明杭区公安分局少数领导干部如此包庇、纵容他的犯罪问题来分析,我估计他们之间很可能有利益勾连,所以你们要叮嘱负责审讯他的民警,在讯问时不要局限于他在水一方演艺吧打架的案子,还要深挖他在公安机关保护者问题。”
刘枝达和杨建来响亮地应答一声“好”,正准备离开,刘枝达好像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又转过身向吴雨绍请示:“吴局长,您刚才指示我们审讯完李文宇和黄刚峰,立即对他们采取刑拘措施。”
“李文宇的手续好办,他是涉嫌寻衅滋事,刑拘他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那个黄刚峰到底应该适用什么罪名?如果没有适用的罪名,就不好刑拘他!”
杨建来接着说道:“吴局长,刚才我和刘队长讨论了这个问题,黄刚峰的罪名确实很难界定。说他是诬告陷害罪,这个罪名有明确的要素规定,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不构成本罪。”
“黄刚峰与人勾结诬告陷害周天元接受特殊服务,如果目的达到,只会令周天元受到治安处罚,并不会受刑事追究。所以他涉嫌诬告陷害罪的要素不成立,难以用这个罪名刑拘他。”
“后来刘队长又提出黄刚峰在周天元的酒里下药,可以套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但我仔细查看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其中有一个要素是投放危险物质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后果是危害公共安全。”
“黄刚峰给周天元下药显然不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也不算是危害公共安全。最主要是即使周天元的胃内容物里面检查出药物成份,但是黄刚峰拒不承认,我们也没有证据证明就是他给周天元在酒里下药,所以这个罪名也不好加到黄刚峰的身上。”
吴雨绍想了想,突然问道:“你们看过明杭区公安分局办理李文宇案件的证人证言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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