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宗族械斗的处理,本来就是这样的律例。

冯家人应当知道,如果坚持要求偿命,肯定也不是薛蟠来偿命,薛蟠没有直接动手,古代宗族械斗族长不会担刑责。

杀人偿命,这个偿字很重要,只要有人来抵命了,就没有其他赔偿了。

想着要钱,那薛家就不能偿命。

可这门子说的话里有话啊。

其一就是,玩弄这起案子的家伙们,还贴心的照顾了自己的需求,就是给甄家报仇,把拐子给严惩。

本朝对人贩子的手段是,绞刑或杖一百徒三年。

要知道,是扙刑到八十基本上就被打死了,即使不死直接关在牢里没有养伤条件,也必死无疑,等于判了活活打死。

门子骗着拐子实招,诱供后再严惩。对此,贾雨村没有意见。

其二就是,门子的断案方案,薛蟠的活死人身份算是坐实了,还要了薛蟠族人和地方乡绅的作保,他想要活过来都难了。

虽然自己也不在意薛家如何,可是这个案子,薛家是被律法所倾向的,而不是冯家。

在买卖纠纷之上,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物权优先的。

薛蟠是正常交易,不可能预知拐子还先卖给了冯渊,而且标的与钱款两清,交易已经完成,没有变成无效的理由。

下面对冯渊而言,只能是拐子违约问题,拐子要赔钱。冯渊在当时交钱没有立即带走丫头,本身就应当预见到对方有违约的风险。

因此冯渊只能找拐子算账,让拐子不光退还购买款项,同时还要赔钱,多赔违约金等。

薛蟠没有违法的地方,冯渊得先动手动用武力,而且地点还很可能在薛家的家里,此时冯渊没有合法理由,纠集人员到薛家动武夺取丫头。

薛家若不论购买拐卖的人非法,则薛家是合法一方,被别人上门动武抢人,薛家就是可以还击。

此案是薛家有理的。

冯渊是主动挑事儿的一方,在官府定案上,也是要被多惩罚的一方。

案件中冯渊的家人要银子不要偿命,冯家人很清楚案中所处的律法地位,清楚要银子才是利益最大化。

若自己按照门子的意思办了。

往后这案子要是被人找补了出来,那自己可是要顶上一个无能的帽子了。

这可不妥啊!

正当贾雨村准备回绝门子的时候,门外响起了敲门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