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启国觉得这次培训学校借的钱太多,自己做不了主,便在当年九月初召集村委会委员会议就是否给县里培训学校借款事宜进行讨论。
在此次会议中,徐启国并未将之前已经借款给培训学校二百万元的事告诉参加会议的村委会委员。
经过一番讨论,大家都觉得培训学校的收入还可以,学生多,回款不是问题,村里的拆迁补偿款趴在银行账户上利息太低,一致同意将拆迁款中的六百万元借给县里的培训学校,并签署了会议决议。
会后,徐家村村委会与培训学校签订了六百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百分之八,借款期限十二个月。
借款合同签订后,徐家村村委会分三次向培训学校共支付了五百五十万元,包括之前借给培训学校的二百万元。截至去年八月,培训学校已归还了二百四十万元。
后来被人举报,徐启国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为三百一十万元,此后通过司法程序大部分款项被追了回来。
此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启国犯挪用公款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启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徐启国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超越职权范围,在未经村委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二百万元挪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发后被告人挪用的大部分款项已经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启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徐启国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其向县里培训学校借款二百万元,村委会已事后追认,该借款是集体行为,而且在借款过程中,他本人并未盈利,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徐先生,您父亲的案子已经提起上诉了,是吗?”方轶将目光从判决书上移开,看向对面的徐晨。
“提上诉了,是之前那位律师按照我爸的意思,帮着写的上诉状。这是上诉状。您看下。”说着徐晨又从包里拿出一份上诉状,递了过去。
方轶看了看,上诉状很简单,总体上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