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昌时身为被告人庄振威的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擅自向被害人项晴调查取证,并贿买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原审被告人庄立在上诉人唐昌时的指引下,出资收买被害人项晴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项晴在唐昌时、庄立的指使下,改变原向侦查机关所作的真实陈述,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但鉴于其情节显着轻微,又系未成年人,故不以犯罪论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唐昌时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原审被告人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原审被告人项晴无罪。
“哎!早以前我劝他跟我一起办刑事案子,他还说刑事案子风险太大,他不做,结果这才几年他已经来者不拒了。
为了赚钱,他居然鼓动当事人的父亲去找被害人……,这是刑事案件的大忌。即便他不懂也该知道私下引导被害人做假证是违法犯罪。
这只能说明一点,他是真的缺钱!”孟广达的表情很复杂。
“现如今法律市场鱼龙混杂,法律公司和销售团队,除了不能上法庭外,其他的什么都能做。司法机关也不管,是个公司就能干法律的事,市场肯定混乱。竞争不激烈才怪,内卷是迟早的事。”周颖愤愤不平道。
“嗯,这么搞下去法律市场迟早要被搞完蛋。凑活干吧,好在咱们团队的业务不少。”孟广达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