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人,在经营诊所过程中,给被害人所用的胶囊未经任何药监机构检验、批准或审定,其药方也不是指定医药机构所给予,更谈不上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被告人配制的药物为假药。
另外,本案中,楚光先在诊疗过程中不仅给患者开具了处方,还向患者出售了自制的药物,这与一般医生的开处方行为是有一定区别的。
如果只是开处方,让患者自行到药店或医院(诊所)购药,而这些药物的生产、购销与该医生并无直接的关系,则该医生所实施的只是一种履行医护职责的行为,他只对其处方负责,即使销售给患者的是假药也与他无关。
而本案被告人是把自行配制的成药直接卖给患者,是一种自产自销行为,其与购药患者之间已形成一种生产、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楚光先的这一行为属于生产、销售行为。
综上,被告人明知其配制的药物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而采取放任态度,造成患者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男检察员发言道。
此前,方轶曾与检察员沟通过两次,但是双方各说各的理,所以方轶没能说动检察员。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的楚光先。
“我对指控不认可,我没有生产、销售假药,我只是为了缓解患者的病痛,配制了药品,而且我配制的药品没有流入市场,仅仅是针对患有风湿病的患者。
我行医多年,治病救人是医生的本职工作,我手里有治病的方子,难道让我眼睁睁的看着患者痛不欲生而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