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4章 公共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221 字 15天前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毛得文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去交警队大院秘密开走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扣的,所有权属于毛得文的奔驰车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毛得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盗窃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毛得文从交警队大院内将自己已被查扣的奔驰车秘密开走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第一,毛得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毛得文的奔驰车被查扣的原因为:其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奔驰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需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规定。

但根据《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后,除决定依法没收的车辆外,应当归还本人或相关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暂扣车辆’只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在短时间内对违规或者事故车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没收或收缴。

在暂扣车辆未被做出处理决定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暂扣的车辆只负有保管的责任,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毛得文的奔驰车被查扣后,该车的所有权仍属于毛得文本人。

第二,上诉人毛得文在交警队院内只是秘密取走了自己的奔驰车,并未盗取或者毁损其他任何公私财产。因此,毛得文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毛得文在秘密开走自己被扣奔驰车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因为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是上诉人必须已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犯罪行为。

本案中,从始至终毛得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其行为也就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的可能。

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晚毛得文进入交警队院内,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其进入现场后取出奔驰车备用钥匙准备将车开走,因此,毛得文的目的是开走自己被查扣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