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标的不大,当事人的父亲咨询过不少律师,律师给出了三种意见:
A.小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构成盗窃罪。
B.小韦是在公共场所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应定性为侵占罪。
C.小韦在公共场所拾得他人遗忘的物品,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没有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因此也不构成侵占罪。应该无罪。
来吧,诸位,A、B、C,大家任选。”宋律师笑呵呵道。
“小田先来。”黄援朝笑道。
“我选B,公共场所捡到他人钱财不退还,我觉得构成侵占罪。”田欣道。
“我选A,至于理由……肯定有罪,先排除C,剩下两个,我抽签抽的A。”马义手里拿着一长一短两根牙签,笑道。
“切,迷信。瞧我的。”黄援朝拿出一枚硬币,向上一抛,然后攥在了手里打开一看:“我选B。”
众人哈哈一笑,待众人都确定选项后,看向方轶。
“老方,该你了,记住答错了罚酒两杯,我们不管法理怎么说,只以法院判决为准。”马义嘿嘿一笑道。
“我选A。”方轶略一犹豫道。
“理由呢?”周颖笑嘻嘻的问道。
“根据宋律师所说,我认为小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理由是:
一、本案发生地点在夜总会的包厢内,夜总会虽属公共娱乐场所,但却具有空间上的封闭性和使用上的独占性,与广场、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有所区别。
就跟宾馆的客房一样,客人在使用包厢期间,该包厢原则上即由客人暂时控制,客人对存放在包厢内的自有物品具有实际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