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1章 想忽悠我,没门!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05 字 15天前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被告人赵刚驾驶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也就是肇事后逃逸),应当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时也应当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量刑情形。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公诉人的回应,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观点属于对上述解释的错误解读。理由如下: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是针对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规定。而第三条是专门针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进行的解释,明确排除了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的情节,又作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则将有违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完毕。”方轶暗道:搞理论我就从来没怕过谁,想忽悠我,没门!

……

休庭十分钟后,合议庭成员再次走进法庭,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赵刚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赵刚驾驶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情况不及时,处理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考虑到赵刚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审判长宣判道。

当听到评析中的“肇事逃逸”四个字时,方轶心里咯噔一下,看来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最后的判决刑期又让方轶心中一动,一年六个月,就本案而言也算适当,不知道当事人会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