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天,在全国已经解放的各大城市,都举行了隆重热烈的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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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16 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规定处理本市房屋问题办法十条规定。
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应即将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确实之报告,请领登记证,并照章缴纳房产税。
(二)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如其房屋属于首要战犯财产,或系侵占之公产,应该依法没收归公者,亦须经人民政府法庭之判决。
(三)房屋买卖自由,但任何人不得有藉房屋倒把,“偷梁换柱”破坏房屋之行为。
(四)房主有出租其房屋之权,其租额由主客双方根据公平合理之原则自行议定之。房客应依约缴租,房主应依约保障房客之权利。
(五)房租以年或以月为期限计算与缴纳,与主客双方自由议定之。租房时房主得预收一月之押租,押租超过一月而主客双方同意者听之。
(六)房租以实物或人民币计算,概由主客自行议定,但不得以金银计算和支付。
(七)房主确系为了自住,改建与出卖而收回房屋,是应当许可的,但须三月前通知租户,并应依约或依习惯予房客迁移费以若干补贴。此外,在租户依约缴租情况下,房主不得收回房屋。
(八)房屋破坏需要修补时,除另有约定或有习惯法者外,概由房主负责。如房主不在或拒不修补者,租户得自行修补之。后者的修补费,应由房租中逐月扣除之。
(九)凡有关房屋之纠纷,当事双方争议不决者,应呈请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调解之。其在调解后仍不服者,由人民法庭判决之。
(十)前述各条规定。适用于一切公私房屋及其租赁关系。特此布告,仰即遵照。
进四九城前的约法八章主要内容是:
(一)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
(二)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农场、牧场等,一律保护,不受侵犯。希望各业员工照常生产,各行商店照常营业。
(三)没收官僚资本。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
(四)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
(五)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各安职守,听候接收处理。
(六)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
(七)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但必须是有准备和有步骤的。农民群众应当组织起来,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各项初步的改革工作。
(八)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