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去能让你自由的地方

男人俯下身子来,平视她,声音温和,“不用担心婚礼,方太太那我会沟通好。你把舅舅的案子打完,等他出来,我们再想婚礼的事。”

“你给我半年时间,我把港城的事情都摆平,会去云城找你。”

一句句像承诺,可不知为何,更像道别。

她朱唇微张,不解,“不要,我会回来,我们说好的……”

连日以来,她和方太太多相处有多隐忍,他都想得到。

“去能让你自由的地方。小夏律师,我喜欢你在法庭上大杀四方的模样。”

他握住她,她手心多了三本律师证。

她回回粗心大意落在法庭,被他捡走的,律师证……

“你捡到为什么不还给我啊?补办很麻烦的!”她不知道为什么,有很不好的预感,一时间红了眼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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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警灯闪烁,不一会,两名警察走上前来,“方先生,麻烦你跟我们走一趟。”

夏晚紧紧拽住他,惊呼,“为什么?”

男人朝警察手势示意一分钟,回眸,安抚,“无事。配合调查。”

夏晚急到掉眼泪,“什么配合调查要出动警车?你别骗我啊!”

他将人抱住,在她耳边递话,“只是做局,夏晚,相信我。”

“你唯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相信我。”

……

庭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夏晚认真,严肃。

“经过今日详尽的法庭调查与激烈的辩论,我方对被告人林洛在本案中的无罪立场坚定不移。以下,我将详细阐述林洛无罪的理由,恳请法庭予以审慎考量。”

我方始终坚持认为,被告人林洛在本案中无罪,其核心原因在于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定条件。具体而言,林洛是在遭受金泽彦极端且紧迫的要挟之下——金泽彦以林洛两个无辜女儿的生命安全为筹码,实施了令人发指的威胁。面对如此严峻的生命威胁,林洛在极度担忧之中,被迫进行了公款转账的行为。

紧急避险,作为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即时危险时的一种自救手段,其本质在于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侵害。在此案中,林洛所面对的是直接且紧迫的生命威胁,其选择的转账行为,虽在形式上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实则是在极端困境下,为保护至亲生命安全而采取的无奈之举。这种行为,不仅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更体现了人性中最为朴素而深刻的亲情与自保本能。

我们深知,法律的适用应当兼顾理性与温情,既要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也要尊重并保护每一个个体在面对极端困境时的自救权利。因此,我方恳请法庭能够全面、深入地审视本案的所有事实与证据,特别是林洛所面临的极端威胁及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综上,被告人林洛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在极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亲人生命安全而被迫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其行为虽在形式上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实质上并不构成犯罪。我们坚信,法庭将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认定林洛无罪,还其清白与自由。

“最后,我代表被告人林洛,对法庭的公正审理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我们期待法庭能够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