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公正判决

恒星不熄 清歌醉远 1329 字 1个月前

接下来,控辩双方的证人分别出庭作证,但所证事实基本无关大局。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也没有什么新意,都坚持无罪,请求法庭认定无罪。

主审大法官:“审理部分告一段落,下面暂时休庭,请审判员退庭,需要合议裁决意见。”

三位被告也被暂时带离法庭,被押往临时休息室的途中,三位被告互相交换了一个眼神,修兰芝的神情中浸满忧伤,朗一丁的眼中只有憨憨的空洞,而斯仁的神情中没有恐惧,反倒能看到一丝不已察觉的欣慰。

他们三人都明白,他们成功主演了一部话剧,一部欺骗法庭、欺骗整个世界的话剧,一部足以把斯仁推向死亡的话剧。

半小时的休庭很快就过去了,主审大法官开庭的喊声重复了三遍,法槌也连续敲了好几下,法庭里才恢复了秩序,逐渐安静下来。

主审大法官:“下面继续开庭,通过法庭审理,公诉官向法庭宣读了公诉书,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听取了被告人供词及辩解性陈述,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尖声喊道:“全体起立!”

主审大法官:“本院认为被告人斯仁私自篡改躯体销毁清单,并诱骗胁迫修兰芝、朗一丁非法销毁躯体,其行为已构成蓄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指控被告人斯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杀人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斯仁另涉嫌间谍罪,依据相关法律,本庭不作终审裁定,斯仁将被移送特别法庭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兰芝、朗一丁在斯仁的诱骗和胁迫下非法销毁躯体,已构成三级过失杀人罪,而且,修兰芝、朗一丁作伪证,干扰法庭调查和审理,朗一丁酒后工作事实也很清楚,分别触犯相关法律条款。

但是,因为二人系初犯,且能如实检举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尼比鲁星球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修兰芝,无罪,当庭释放,不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扣除信用积分50分;被告人朗一丁,无罪,当庭释放,不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扣除信用积分80分。

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们送达,如不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