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清末的时候,清朝的商务部就出台了《公司律》,对公司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
这是公司律中对公司的定义。
而后,民国的时候,北洋政府农商部又颁布了公司条例,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公司的律法,50年代后,国家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公司规范。
只是很长一段时间,企业都是国营及集体的形式,而且不少公司最后成了行政单位,私营企业的公司规范几乎没有用处。
等到改革开放,关于公司的规范多也是针对三资企业。
国家还没有公司法,关于公司条例,也多是用的以前老版本,但即便这样,也比领导一句话来经营公司要强。
“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利用政府的强制手段占便宜,不能用微小的代价来获取黄金酒厂巨大的利益分配,要保证公平公正,保政府的公正性,让交易在尽可能的公平的范围内进行。”陈平强调道。
听到陈平的这一番话,一众领导露出了沉思的表情。
“陈平同志是有水准的,提的建议非常好。”赵全意说道,“好多同志其实也提到了黄金酒厂的所属权仍旧归罗田县,包括利润,也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提到了由黄州市对黄金酒厂进行投资,帮助黄金酒厂获得更大的发展。”
“但是却没有一位同志作出更加具体细致的计划,陈平同志却提到了这一点,这对于政府部门在处理类似的问题的时候,具有非常好的参考意义。”
对陈平话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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