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章 中央集权(下)

根据荐举制度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处于中下级别的地方官员,还是在其阶官以及职务升迁的过程当中。

都必须要有具备一定级别和相应数量的中高级官员承诺共同承担罪责予以保举。

倘若没有得到任何人的推荐,那么这名官员就休想获得升迁的机会。

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遏制由于各种各样的人情关系所导致的胡乱举荐官员的不良现象。

即便是知县和县令的职位升迁,也不能成为特例。

当选拔人员担任县令一职的时候,需要至少两名官员一同承担罪责来进行保荐。

而当选拔人员想要更改官职去担任知县之时,则必须要集齐五位现任的上级官员一起承担罪责来提供保荐才行。

如此一来,只要那些受到举荐的官员胆敢触犯法律法规,那么所遭受打击的范围绝对不会仅仅局限于他们个人或者是他们所属的家族。

这种严格的连带责任机制无疑会对官员们形成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

促使他们在举荐人才的时候务必谨慎行事,确保所选之人真正具备相应的才能与品德。

同时,为了削弱各官署之内拉帮结派、以及乡土势力侵害朝廷的基层政权。

刘禅还按照后世经验制定了详细的亲属回避法。

规定所有官员不能和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内外亲戚及家人同时在一个部门、一个地方,或者有职务关系的部门之间任职。

为了减少地方官在自己家乡任职时受亲情故旧的干扰,完善了地方官员任用中的乡官回避制度。

规定官员不得在家乡所在的本县乃至本郡任官,这方面便是将东汉的三互法更一步推行到了县级政府。

而刘禅并没有满足于这种简单的操作,他不怕麻烦的制定了更加细致的三互法。

规定不允许官员在邻县、长期定居地、田产所在地及亲属常住地担任官职。

这项规定有助于预防县级官及其亲属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此外,县级官员还要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度。

县级长官一般三年一任,任满以后原则上不允许连任,绝对不允许连任超过三届,要回到京城等待新的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