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他那一身跟娱乐圈相关的本事,基本就没了大半。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且,哪怕为了圆谎,曹志强也不能留在国内。
因为他如果一直没机会去国外,自然也就很难解释那些“特殊物品”的来源。
要是那些“特殊物品”,回回都悄无声息的出现在国内,那影响就太大了。
现在刚开始,问题不大,时间一长,迟早要出事。
所以还是那句,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国内家门口,比如香江这种特殊地方,搞一个自己的大型贸易集团,还得是有自家港口码头的那种。
只有用这种办法,才能方便的干自己的事情。
这么想来想去,如果不想老老实实在国内熬时间,出国发展的最好办法,可能就是用国企这个壳子了。
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此时的个人虽然不能随便出国,但国企是可以出国发展的。
比如曹志强前世那个鼎鼎大名的保力集团。
那家属于国家性质的保力集团,一开始只是一家部委直属性质的科技公司,主营的却是进出口贸易,早期主要是从香江进口一些电子产品之类的,后来才逐步做大做强,成了一个深不见底的恐怖巨无霸。
就是这家公司,据说早早就在国外进行投资了,也早在1984年前,就在香江有分公司了。
当然了,那是曹志强的前世,而在这个世界,曹志强早就打听过了,根本没有保力有限公司这个东西,甚至类似的名字也没有。
然而,虽然这个世界还没出现保力,但却有个类似的公司,名叫正荣电子有限公司。
只不过,与曹志强前世所熟知的那家保力不同,那家正荣电子有限公司呢,是隶属于国防bu的下属企业。
这家企业的经理呢,名叫李援朝,是郝淑雯的发小,跟曹志强曾经有过一面之缘。
更巧的是,郝淑雯的前夫,也是搞电子贸易的,但却是挂靠在地方某电子厂,总部据说在广州,在香江也有分公司。
也就是说,其实这时期,理论上讲,国企是可以去海外发展的,个人不行。
什么?你说如果这样不行,那曹志强在日本搞的那个爱音事务所算怎么回事?
这就太简单了,因为理论上讲,东京的那个爱音事务所,压根就跟曹志强本人没关系啊。
因为曹志强在爱音事务所的投资,要么是委托别人,比如中森明菜,要么是用他的海外离岸公司的名义投资的,这其中,就包括了大东投资公司。
委托别人投资,名义上就是别人,跟曹志强无关。
而曹志强搞的那几个海外离岸公司呢,因为不对国内公开信息,国内是查不到相关持股人信息的。
也就是说,就算东京那边的人都知道,爱音事务所的大股东是曹志强,但理论上呢,那家公司跟曹志强无关。
最多,是那家事务所跟曹志强个人签了个工作合同,而工作合同是允许的。
尤其是,曹志强在国内还有一家属于个人所有的华夏音像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又跟爱音事务所签署了合作协议,属于正经的中日合作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回头只需要曹志强跟国内相关部门报备一下,那曹志强在海外工作的事情,就合情合理又合法。
最多,是曹志强在海外的收入,大部分要交给公司,不能给个人。
就好像此时的李联杰一样,拍电影的收入大头都必须给集体,他个人不许拿,只能拿工资。
可问题是,李联杰人微言轻,只能忍气吞声,曹志强不是啊。
反正爱音事务所实际上就是他以及他女人的,玩个阴阳合同,那还不是小菜一碟?
这个时期,国内也查不到阴阳合同的问题,知道了也没办法。
换言之,在理论上,曹志强在东京的合法工作所得,大部分会直接打去曹志强的海外离岸账户,剩下那么一丢丢的收入,才会意思意思的交给华夏音像有限公司。
问题在于,华夏音像公司,是曹志强自己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法人也好,董事长也罢,甚至是总经理,全都是曹志强一肩挑。
也就是说,华夏音像公司里,曹志强的收入问题,他自己就说了算,想给自己多少钱,就给多少。
当然了,自己的公司给自己钱的同时,他还要给工商交税,这就根本不算什么了。
理论上看,曹志强本人在东京唱歌写啥的,收入并不高,也就挣个普通日本人工资的水平,大头都让可恶的资本家赚去了。
可实际上呢,曹志强一点不亏,反而血赚,只是知道内情的人不多罢了。
所以说白了,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
只要会钻空子,没人计较,或者没人能查到问题,那就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