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坚持前来送行的吴青红告别后,曹志强就在安平的跟随下,与娄晓娥一起登上了飞往香港的飞机。
是的,只有安平这个男秘书跟随,没有徐春这个女秘书。
这是因为在这个时期,这种因公出国的方式才显得更正常,多一个不必要的人出去,往往容易被人说是浪费公帑。
不过这不是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是为了避嫌。
因为徐春再怎么说也是个年轻未婚女性,整天跟曹志强跟安平这两个年轻男子出国,次数多了容易惹人闲话。
没办法,这时代的风气就这样。
而且就上次去日本的情况来看,其实曹志强身边跟着一个人就够了,多一个人,尤其是多一个女人的话,反而更不方便。
所以这一次,就只是安平跟着曹志强,合情合理又方便,不会有任何人怀疑曹志强跟安平这对出国组合。
一路无话,当飞机在香港机场降落后,又在娄晓娥亲哥哥的接待下,坐车前往了附近一家酒店休息。
本来娄晓娥是想让曹志强去她家的,但曹志强拒绝了。
一来确实不方便,二来吗,曹志强也知道娄晓娥并不是真心想请他去家里。
因为娄晓娥现在是一个人带孩子,但是孩子平时住校,所以娄晓娥现在的家,平时都是娄晓娥一个人住。
一个女人,自然不希望突然来一堆外人,何雨柱去了还差不多。
之所以要在香港停留,主要是给娄晓娥准备资金跟合同,当然还有律师。
毕竟是二十万美金的合同,哪怕在香港也不是个小数目,自然要认真对待。
第二天一早,娄晓娥就带着律师来了。
之后,在香港律师以及徐春跟安平的见证下,曹志强跟娄晓娥都在股份转让合同上签了字,并且拍照合影,做完这些,娄晓娥才送上了汇丰银行的支票。
之所以搞的这么复杂,是因为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切全凭自觉,跟香港这边完全不同。
二十万美金并不是个小数目,因此娄晓娥为了保险起见,才弄的这么复杂。
股份转让合同一式三份,曹志强一份,娄晓娥一份,律师一份。
再加上一式三份的现场合影照片,如果曹志强真的赖账,这些都可以成为证据,然后拿去国内打官司。
有这些证据,只要曹志强背后的背景不是太过逆天,并且铁了心的赖账,基本都没啥问题。
对此,曹志强并不觉得被冒犯,反而觉得这很正常。
毕竟他跟娄晓娥说是曾经当过邻居,但这种关系并不保险。
所以谨慎一点也好,彼此都没麻烦。
其实就算在国内,如果要签合同,民间的私下合同也是算数的,只是目前的国内一般谈合同的时候,不会专门找律师就是了。
没办法,一来国内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还比较稀缺,二来嘛,国内律师更稀缺,你就算想找律师都找不到。
当然,随着开放的持续进行以及经济的逐步放开,国内的律师行业也会慢慢兴盛起来,但律师真正开始被国内人所认可,还得是九十年代后的事儿了。
总之,签了合同,拿了支票,这桩股份转让的买卖就算成了。
从此之后,食为天这家餐馆,就不是曹志强的了,但是食为天的大部分厨师跟服务员,实际上还是听曹志强的。
也就是说,娄晓娥买下来的食为天股份,只相当于买下了食为天这个招牌,以及这家店附属的锅碗瓢盆桌椅板凳等生产资料,甚至食为天雇佣的人,并不算是食为天的资产,甚至连食为天目前使用的房子,都不算在股份之内。
换言之,先不说食为天的运营人员,九成都是红光机械厂的人,就说食为天目前正在使用的房子,也还是曹志强本人的。
这倒不是曹志强故意这样,而是当初说股份的时候,大家都没提房子问题。
娄晓娥一直以为食为天使用的房子是租的,事实上也确实如此。
因为当初曹志强买下食为天这套房后,为了方便算账,是特意把房租算进去的。
因此,从账目上看,食为天这家餐馆的支出项,就有一个房租项目,且已经付了一年的房租。
虽然这个房租呢,是曹志强左手倒右手,而且如果细查的话,也会发现并没有具体的租赁合同,当初只是为了算账,才特意加进去的这么一个支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