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之后,五年之内,至少在日本,曹志强不能再跟其他演艺公司合作,不能去其他演艺公司成为签约歌手,一旦违约就要付出一亿日元的赔偿金。
日本之外,则不在这个约束范围之内。
在五年之内,曹志强在此期间写的日文歌,着作权归左田企划所有,五年后,合约期满,着作权重新归属曹志强个人所有,但左田会社有优先续约权。
此外,曹志强在日本的所有活动,左田企划都会帮忙全力推广跟发行。
比如曹志强如果写了一首日文歌,想要在日本制作发行,左田会社会帮忙出一个一揽子的发行方案,比如出唱片,上电视,上电台,开演唱会等等。
所有的发行方案,必须取得曹志强本人同意,如果曹志强本人不同意,则发行方案不得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曹志强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不是左田企划的傀儡,不是签约之后就听命左田会社,让你做啥就做啥。
相反,左田企划更像是曹志强的辅助或者助手,只要曹志强想做啥,左田企划都会全力配合,不会过多干预曹志强的个人意志。
至于收入分配,原则上是按照五五分成。
也就是说,今后不管是出唱片,上电视,还是出海报,拍广告,开演唱会等等,左田企划的所有收入,都会跟曹志强五五分账。
但这仅限于发行渠道是左田企划搞来的情况。
如果是曹志强私人找来的发行渠道,则按照七三分原则,曹志强七成,公司三成。
比如曹志强私人接了一个广告,那这个广告收入在减去税之后,剩下的钱就七三分,曹志强七,公司三。
别以为这不公平,这其实已经很良心了,毕竟你是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理论上讲,公司跟你是绑定在一起的,并且公司要花大力气跟大价钱打造你,包装你,所以在合约期间,你哪怕私人接了活儿,理论上也要交钱给公司。
左田雅志能给出的这个七三分,真的已经很不错了,实际上以日本歌坛目前的行情,这种艺人自己找路子的情况,一般都是五五分。
如果是签约公司找的发行渠道,那一般是七三分,也就是公司拿七成,艺人拿三成,而在这里,这还是比较有名气的歌手,而在这里,左田雅志给的是五五分,同样非常良心。
大概内容就是这些,基本涵盖了着作权归属问题,发行后的收入分成问题这些最关键的问题。
总起来看,这份合约草桉其实挺良心的,至少在目前的日本歌坛来讲,确实如此。
但问题在于,左田企划只是个工作室,实力有限,跟那些大的唱片公司完全没法比。
就算曹志强是这家工作室的独家签约艺人,并且工作室承诺会全力配合自己,全力栽培曹志强,那也没啥气候。
因为要真的把曹志强在日本推广出去,左田企划必然要跟其他大的发行公司合作,到时候被人家要先拿一大块儿利润出去。
如此一来,曹志强辛苦一场,最后真正能到手的,恐怕也就只有点残羹剩饭,最多名气能跟着打出去,然后慢慢接广告,接商演,一步步起来。
可要是这样的话,曹志强就要把大部分时间跟精力都投入到这边了,就名副其实的成了这边的打工人。
尤其是,看左田雅志的意思,以后还会给自己安排n多的演唱会,那我不得累死啊?
所以第一时间,曹志强就不想签这个合同。
只是左田雅志毕竟是曹志强的朋友,这次能来日本,也多亏人家的邀请函,现在一下子就拒绝,也不合适。
“怎么样,没问题吧?”左田雅志兴奋加忐忑的道,“有什么问题可以提,然后,要是觉得合适,不如我们早点签约?”
曹志强收起信纸笑了笑:“左田君,别着急,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心急吃不着热豆腐。不是说了么,兹事体大,让我好好考虑考虑,三天后给你答复。
话说回来,我刚来这里,你好歹尽一下地主之谊,让我好好游玩一番,等玩够了,再谈工作也不迟。”
左田雅志一愣,然后笑着一拍大腿:“嗨,说的对,确实应该先放松放松。
这样吧,我在东京也算待了一段日子了,这边也还算熟,接下来就由我,来亲自带你出去玩玩吧。
对了,上野公园你听说过吧,要不然,等吃过午饭,我就带你去上野公园玩一玩。
去过上野公园,再带你去银座逛逛街。
逛完街,今晚我们找个酒吧聚一聚,我找几个演艺界的朋友给你认识认识,都是着名的女歌星,保证让你满意!”
“吆西!”曹志强满意的点点头,“就这么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