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么说,以李厂长跟董书记目前拿到的分成数目,一旦被人曝光,妥妥的重大经济犯罪。
一旦李厂长跟董书记因为经济问题完了,曹志强也得跟着完,因为他属于行贿方。
别以为什么,这是曹志强的私人所得,他的那两成利润是私人赠与,这话术对有关部门来说根本没用。
或者说,曹志强原本以为这套方法可以,可后来他咨询了有关人士,具体来说是咨询了陈家邦秘书后,才知道他错的有多离谱。
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曹志强获利的途径,是通过红光出版社,而红光出版社是国企单位,还是红光机械厂的下属单位。
这样一来,曹志强通过红光出版社的获利,再转而交钱给李厂长跟董书记,那不管给的这钱是不是你个人所得的部分,这都属于行贿受贿。
别问,问就是规定这么定的。
因此,明白这些后,曹志强早就想找个机会断掉这条分成之路,找个更合理,或者合规的方法,让李厂长跟董书记“合法”致富。
曹志强给育红机械厂的王厂长的那个点子,也就是通过录像厅“买票房”的点子,就是曹志强的一个尝试,这种后世明显违法的做法,就目前来说,反而是合法的。
为什么合法呢?
因为通过录像厅转钱,那是曹志强用自己的私人收入,去买录像厅的票房,这事儿就算被查出问题,那也是曹志强个人行为,而且牵扯的也是个体户,不牵扯国有资产,那就问题不大,或者说不算问题。
而如果这个赚了钱的个体户呢,正好是厂长或者书记的老婆孩子之类的亲戚,以目前的规定来说,根本不算问题。
干部家属不许经商,那是后来的事儿,现在还没这个规矩。
总之,现在的情况就是,国企无小事,曹志强之前的行贿,不,分成办法,只要牵扯国有资产,那就属于犯罪。
因此,曹志强早就想断掉跟李厂长以及董书记的这条利益捆绑线,但又不好明说,怕对方有什么另类想法。
正好,曹志强之前刚给徐大爷送了一份“大礼”,如无意外,今后有关部门会重点保护曹志强,那不如借这个机会,通过徐大爷,来敲打一下李厂长跟董书记,让他们明白事情的严重性。
如此一来,不需要曹志强做坏人,就能断掉李厂长跟董书记在出版社方面的分成行为,当然还有跟其他机械厂之间的倒卖交易行为,提前解除相关危机。
至于曹志强的个人收入,反倒不是问题,因为他的个人收入部分,都是明着的稿费,是按照合同收钱,这是两码事。
然而,曹志强按照合同收的个人所得,如果直接分钱给李厂长跟董书记,这就是行贿了。
当然,这不是说曹志强要过河拆桥,不给李厂长跟董书记好处了,他还不至于。
而是曹志强呢,想用更好的办法,也就是他之前跟王厂长说的那个法子,重新把李厂长跟董书记捆绑在自己身上,但这种方式呢,至少目前是合法的。
还有,通过这件事,也可以顺便让李厂长跟董书记提高警惕,提前清理一下自己的身边人,免得有眼红的人找事儿。
反正是百利无一害吧。
事实也确实如此。
跟李厂长的那次见面后,曹志强很快就把王晓红的工作落实,让她当了红光出版社的一名出纳。
当天晚上,曹志强又约了李厂长跟董书记一起吃饭,把他当初跟王厂长说的那个点子,也就是“录像厅买票房”的法子说了出来。
这法子一说,立刻让李厂长跟董书记十分动心。
毕竟正如曹志强所说,这个法子更安全,更不怕查。
就这样,第二天,李厂长的大孙子以及董书记的三孙子,分别找曹志强借了一笔钱,各自在不同地方开了一家个体户性质的录像厅。
由于有艺术局的刘主任帮忙,这俩人在京城开录像厅的手续问题,办的很轻松,并不难做。
只要手续齐全,钱也到位,租房子、买设备、搞装修这些事情,那都是小意思了。